一、逮捕定義及類型
- 逮捕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刑事拘留 :最長為37天。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二、逮捕的條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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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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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 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 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 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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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現的;
-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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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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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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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后,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在執行完畢后三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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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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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 第八星期六: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院長決定。
- 第八星期日: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四、結論
-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重要程序,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或逃避司法審判。
- 刑事拘留是針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一種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期限通常為10-14天。
- 逮捕與刑事處罰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它們并非同一概念。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程序,而刑事處罰是根據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施的刑罰。